德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德州市財政局
德州市公安局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信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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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建發〔2015〕14號
關于轉發省住建廳等五部門《關于改進和加強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局、信訪局:
為進一步防范和治理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現將省住建廳等五部門《關于改進和加強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意見》(魯建發〔2014〕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建筑業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改進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收取和使用辦法
(一)自發文之日起新開工的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指總承包企業和與建設單位直接發生合同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在工程開工前,均按工程合同總造價1%的基準比例分別繳納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
(二)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不再存入財政專戶,改為在工程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招標選定的銀行,存入繳存單位自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并與主管部門、受托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實行三方共管,工程竣工備案后予以退還。
(三)保證金繳存實行差別化動態監管,鼓勵和引導企業誠信經營、規范運作。
(1)上一年度嚴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建筑市場信用考核較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其保證金各按2%的比例繳納。
(2)自2015年1月1日起,連續2年均有建設項目且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建筑市場信用考核優秀的,可免繳保證金。減免期間,如再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仍按原標準繳納。
(3)年初,市住建局將動態管理名單、繳存比例調整及依據在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現行財政專戶中的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仍按魯建發〔2004〕23號文件的規定管理、使用和返還,全部返還完畢該財政專戶自然取消。
(五)自發文之日起,德建發〔2014〕41號文件中規定的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廢止,總承包企業新承攬項目且繳納1%勞務工資保證金后即可辦理原工資支付保證金返還;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原已繳納的工資支付保證金即日起則可辦理返還。
(六)對于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隊伍,由總承包企業對其民工工資支付負責監督管理,可通過合同約定向其收取一定比例保證金。
二、認真受理處置建筑業農民工欠薪上訪案件
在施工現場由總承包企業牽頭成立清欠協調小組,設立勞資專管員和維權公示牌,公布投訴方式,一旦發生拖欠時,首先引導民工向總承包企業反映;未解決的,再向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保障、信訪部門投訴。其中:對于手續齊全未竣工備案項目的投訴,由工程所在地受理;已辦理竣工備案的投訴,由企業注冊地受理。對于兩區同建項目、村鎮社區項目、小產權房以及違法違規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處理。對于各級政府或其部門投資建設的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引發欠薪上訪的,由同級政府負責處理。
三、建立完善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聯動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公安、信訪部門要各司其職,聯動配合,共同做好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把防范和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建筑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在進行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等檢查時,把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勞務分包合同及實名制管理臺賬、農民工工資月支付記錄等,作為必查內容。加快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實現農民工工資清欠由事后處置向事前預防轉變。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及時查處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做好拒不支付建筑業農民工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完善快速有效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機制。對涉及拖欠建筑業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開辟“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可以根據農民工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的資金監管,從源頭上減少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的欠薪事件。
(四)公安部門要及時依法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特別要依法及時處理以討薪為由牟取不正當利益、沖擊黨政機關、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
(五)信訪部門要加大建筑業農民工欠薪上訪案件協調處置力度,積極化解欠薪類信訪案件,防止產生積案。
附件:省住建廳等五部門《關于改進和加強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意見》(魯建發〔2014〕6號)
德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德州市財政局 德州市公安局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信訪局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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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5日